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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日期: 20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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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文件要求,须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在与省地税局进行了充分协商沟通,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无法通过现行手段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二是水污染物,明确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并根据减税降负的原则,确定我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国家规定区间(0.7-0.9)内的最低值0.7。三是大气污染物,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以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明确了工业锅炉和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制定了排放系数。四是固体废物,明确了工业锅炉产生的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参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制定了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污系数。 

  三、施行内容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方旭,联系方式:0571-2889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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